刘某等与北京绿源达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自助游;风险自担;用人单位责任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绿源达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北京绿源达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少民终字第1002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秀栋

苗娅兰

法官解说
:
本案的争议问题主要是:一、绿源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二、王某对席某3的死亡是否存在重大过失。
关于第一个问题,主要涉及的是绿源达公司对于导致席某3死亡的出游是否属于其组织、完成工作职责的相关范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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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2)密民初字第115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少民终字第10021号。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某2,男,194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女,1946年3月7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席某,男,199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兼席某之法定代理人及席某2、常某之委托代理人(原审原告)刘某(曾用名刘XX,席某之母),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上列四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秀栋北京市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绿源达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2,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绿源达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车队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男,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绿源达压缩天然气有限公司修理工。
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苗娅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徐鑫磊,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孟娜。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明;代理审判员:邢述华;理审判员:陈光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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