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某琪诉被告杨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民事 饲养动物 损害责任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环捷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东旭物流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旭物流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四字第502号
审理法官:

李纪申

杨宝华

吴狄红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为侵权事实、损害结果、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具有的因果关系。本案为动物侵权案件,属于特殊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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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1)丽民初字第3732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四字第502号
2.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裴某琪,女,200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裴某(原告之父),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环捷物流有限公司职工。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颖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东旭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天津市东旭物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宪宝;代理审判员:傅郁、张振。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纪申;代理审判员:杨宝华、吴狄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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