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某诉吴某等著作权权属、侵权案 传记类文学作品;著作权权属;判断标准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34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周俊武

黄馨瑶

周俊武

王进

何凌云

黄荣楠

黄荣楠

祁筠

法官解说
此案是由两本传记类文学作品所引发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传记类文学作品作为一个大类别,由于其中包含有别于其他普通传记作品的自传体作品,故司法实践中在作品性质认定以及法律适用方面多有争议。而本案的审理过程正是层层抽丝剥茧、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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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0466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3449号判决书。
2、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柳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俊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馨瑶,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周俊武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进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
法定代表人田文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何凌云,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荣楠,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荣楠,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祁筠,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静馨;代理审判员:亓蕾张帆。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刚;代理审判员:韩羽枫杨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8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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