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梁某房屋买卖合同案 房屋买卖;书面形式;合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通州区油脂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364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一、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梁某与郑某之间是否存在房屋买卖关系;当事人能否以非书面形式订立要式合同;当事人约定不明或无约定时合同条款的如何确定。
二、观点透析
(一)要式合同及其例外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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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101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36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女,194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油脂公司退休工人。
被告(上诉人)梁某,男,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起重机器厂下岗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丹竹;人民陪审员赵玉华;人民陪审员卢瑞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馨;审判员刁久豹;代理审判员周梦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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