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潞州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案 公证损害;赔偿责任;履行职务;利害关系
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潞州公证处

北京市潞州公证处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4023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系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所谓公证损害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的过程中,给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被告北京市潞洲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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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1)通民初字第1265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4023号
2.案由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潞州公证处。
委托代理人丁某,男,北京市潞州公证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北京市潞州公证处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汉东;代理审判员:刘丹丹刘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曙钊;代理审判员:王东高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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