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北京递万家速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格式条款;效力;快递运输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同程旅行社

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556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宗魁

赵国惠

罗丛九

代理律师:

马国辉

法官解说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通常在选择如下两个赔偿标准中发生纠纷:其一是按照快递中灭失物品的价值赔偿,其二是按照邮寄合同单上普遍存在的格式条款限定的邮费的3-5倍赔偿。那么这里不难发现,适用以上两个标准的关键点即格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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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53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556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丰某,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北京同程旅行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国辉,北京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递万家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甲1号。
法定代表人卢志超,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东谊。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宗魁;审判员:赵国惠、罗丛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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