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诉天津日报社、宋某名誉权案 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自由裁量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587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浩

杨希光

孙如岐

法官解说
一、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行为人因为过错非法侵害他人的名誉而造成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它具有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共性,侵权行为人必须对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侵犯名誉权行为的客体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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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案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98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587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日报社,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873号天津日报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杨桂华,社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某,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日报社记者。
上列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浩,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北京博纳美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演员。
委托代理人杨希光北京市经天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如岐,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凌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珊;代理审判员:薛妍;代理审判员:李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6日。
二审审结日期:201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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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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