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2)怀民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6465号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贾瑞环,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庄村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启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军;审判员:刁久豹;代理审判员:李俊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8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孙某诉称:2009年10月7日,我与孟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由我承建孟某的平房,每平方米700元。完工后,经我计算,工程款总计58899元,孟某只给付我30000元,扣除刮腻子的工程后,孟某应再支付我报酬28099元。此款经我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孟某给付拖欠的报酬28099元。
孟某辩称:孙某给我建平房属实,但孙某所述建房面积与事实不符。另,孙某所建平房屋顶和房檐有裂缝,管道漏水,所以我不同意其诉讼请求。我不用孙某给我修理房屋,可以在扣除15000元后,将剩余部分给付孙某。
2、一审事实和证据
2009年10月7日,孙某与孟某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孟某将建房工程大包给孙某,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700元。其中,第五条约定:屋内刮998腻子,(袋装)两遍。第七条约定:工程质量按农村平房要求,绝不能按楼房要求比较,因为没有那么高的造价,墙和房顶出现直线和斜线,细缝不超过3到4毫米为正常,下沉度3至4为正负标准。第十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动工之前付30%,打顶之前付30%,装修付30%,剩余的完工后一次性全部结清,不存在押金和保修金,最后付款期限不得超过雨季。
合同签订后,孙某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为孟某建造平房4间。除刮腻子外,工程于2009年11月完工。孟某向孙某支付了工程款30000元。因孟某拒绝给付剩余部分工程款,孙某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诉讼中,原审法院经现场勘验查明:孙某为孟某建造的4间平房总建筑面积为83.42平方米,内墙需刮腻子面积为173.796平方米,房顶有两处裂缝(宽度不足1毫米,总长度2米余),房檐有多处漏水。孟某另提出孙某安装的排水管漏水。孙某认为屋顶裂缝和房檐漏水系孟某在屋顶安装采光瓦时使用膨胀螺栓所致;排水管可能漏水,但漏水原因系排水面积过大,与安装无关。
3、一审判案理由
孙某与孟某签订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孙某完成工程后,孟某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孙某工程款,现孟某确实有部分工程款未付,孙某要求孟某给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合理,予以支持。就总工程款的数额,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双方约定标准计算为58349元,其中刮腻子工程未完成,此部分工程应自总工程款中扣除,具体数额法院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并参照刮腻子工程造价信息酌情确定为1000元。就孟某提出的质量问题,根据双方约定,房顶及房檐出现细小裂缝并不构成质量不合格,但孙某应就房檐及排水管漏水问题承担修理责任,现孟某不要求孙某进行修理,可适当扣减工程款。
4、一审定案结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孟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孙某工程款二万四千三百四十九元;二、驳回孙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孟某不服,上诉至本院称: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对房屋进行鉴定,没有鉴定依据作出的判决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孙某同意原审判决。
2、二审事实和证据
二审查明事实及证据与一审基本相同。
二审诉讼中,法院对现场进行勘验,勘验当时正值下雨。经现场勘验查明:诉争房屋共有4间平房,室内屋顶未见渗水痕迹;北侧房檐打膨胀螺丝处渗水严重,另有未打膨胀螺丝的两处有渗水痕迹;排水管多个连接处有滴水情况;南侧房檐有裂缝、渗水情况;东侧房檐安装排水管部位有渗水;西侧房檐中间部位有裂缝、渗水情况,裂缝延伸到屋内有2米长。孙某、孟某在勘验笔录上签字
3、二审判案理由
孙某与孟某签订的《劳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总工程款的数额,原审法院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双方约定标准计算为58349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孟某已支付孙某工程款30000万元,尚欠28349元未付。关于孟某应给付孙某工程款数额问题,首先,因刮腻子工程未完成,此部分工程费用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其次,就孟某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本院现场勘察正值下雨,房檐存在多处裂缝和渗水情况,可以认定确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而根据双方约定,房顶及房檐出现细小裂缝并不构成质量不合格,但孙某应就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修理责任,现孟某不要求孙某进行修理,可适当扣减工程款。据此,孟某尚欠孙某工程款28349元中应当扣减刮腻子工程与因房屋质量产生的维修费用,原审法院判决酌定数额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4、二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解说
安居才能乐业,在人们关注城市开发与建设的同时,农村房屋建设也是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我院审理大量的农村房屋建设工程案件,涉及百姓切身利益,事关农村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案件中反映出的法律问题值得进行深入调研。
1、农村房屋建设工程常见纠纷类型
案件中反映出来的农村房屋建设工程常见纠纷并不复杂,主要集中于如下类型:
一是欠付工程款纠纷。此类纠纷是最为常见的纠纷,其他纠纷往往以工程纠纷为导火索。施工方索要工程款的诉求是农村房屋建设工程类案件最为常见的起因。在审理中,可能由此发现房屋质量、工程拖延等问题,这些问题或作为抗辩意见,或作为反诉请求提出。
二是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质量问题是对抗欠付工程款问题最为常见的意见。由于施工人没有资质的要求,而且工程价款相对较低,质量瑕疵在农村建房中非常常见,主要集中于漏雨漏水、墙体开裂、墙面不平、房顶裂纹等。
三是工程标准纠纷。农村房屋建设施工合同的双方有时会因为建材选用标准、建设工艺标准等问题发生争议。由于大部分建房合同较为简单,工程标准问题约定不明,而依靠口头约定一但发生纠纷,难以举证。
四是工程工期纠纷。此类纠纷较少,但有时也会出现因为工程拖延产生纠纷。
五是施工引发的相邻关系问题。一些农村房屋建设属于未取得审批手续的自建房屋。这些房屋建设的设计不当,很容易引发与邻居之间的排水、通风、采光等纠纷。
2、农村房屋建设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的区别
一是主体资质不同。一般建设工程的承包方需要有严格的资质标准,只有符合资质的法人单位才可以作为合法的承包方。而农村房屋建设工程人施工人不要求具备符合标准的资质,而且自然人也可以作为施工主体。
二是质量标准不同。一般建设工程有严格的质量标准,而对于农村房屋建设工程,不存在统一的指导标准。农村建房的主要用途是满足日常居住使用,只在达成居住所需的安全保障程度即可,不能以一般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要求农村房屋建设工程。
三是适用法律不同。一般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属于典型的商事法律关系。存在一系列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规范对建设工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整。而农村建房就普通的民事关系,大多以承揽的方式出现。有关建设工程的专门法律规范一般不适用于农村建房。
四是签约流程不同。一般建设工程合同需要有严格的书面合同,而且相当一部分建设工程需要进行招投标的程序,而且所签合同要经过备案。而农村建房合同不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甚至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
五是验收程序不同。一般建设工程的验收程序除了发包方与承包方外,还有各方主体参与,例如四方验收中还包括监理方与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完成后要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等程序。而农村房屋建设完工后只需双方进行交接。
六是监督方式不同。一般建设工程主要依靠验收程序对规划、质量等问题进行监督,并有相关的行政部门主管。而农村房屋建设工程没有严格的监督方式,主要依依靠诚信与口碑进行监督。很多施工人长期在一定范围内活动,乡间口碑是最好的监督方式。
3、农村房屋建设工程相关建议
针对审理农村房屋建设工程案件反映出的诸多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案件审理中,常常会有当事人之间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发生争议,这些内容多以口头方式进行。若一方有违诚信,则另一方难以自我保护。老百姓讲白纸黑字的东西最可靠是有深刻道理的。在建设工程中新的洽商变更都尽量以书面方式确定下来,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二是合同约定尽量周详。虽然农村房屋建设工程合同不比一般建设工程合同复杂,但是如果过于简单,会造成一些必要的合同内容约定不明,进行导致纠纷发生。
三是对材料标准、工艺标准、允许的工程瑕疵以及保修问题应当进行特别约定。由于建材选用、施工工艺常常发生纠纷,只要双方约定清楚,很容易避免。由于农村建房的性质,工程瑕疵在所难免,双方应当对允许的瑕疵范围及相应的保修期限进行约定。
四是特别注意冬季施工引发的问题。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冬季施工不当会引发一系工程质量隐患,例如,由于冷缩热胀的作用,冬季施工,如果不加注意会导致日后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还有冬季施工可能导致日后墙面潮湿难以消除的问题等等。
五是注意相邻关系问题。在建设房屋前,应当与左邻右舍沟通好,避免房屋建成后节外生枝,对邻居造成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妨碍。
附:本案一、二审裁判文书
【裁判要旨】一般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属于典型的商事法律关系。存在一系列关于建设工程的法律规范对建设工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调整。而农村建房就普通的民事关系,大多以承揽的方式出现。有关建设工程的专门法律规范一般不适用于农村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