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灵集团有限公司诉吴某、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不当得利案 律师服务费;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913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代理律师是否收取了律师费。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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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0909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9136号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东华灵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某。
委托代理人:刘玲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吴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柴志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吴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程屹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曙钊;代理审判员:王东高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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