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北京唐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有效性;格式条款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240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竞业限制条款有效性及履行的理解和认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虽本案中被告以此条款主张原告的岗位为电话接线员...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724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240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齐某。
被告北京唐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潘晓光,中心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北京唐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原、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音独任审理。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丰伦;审判员:郭文彤;代理审判员:李亚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