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诉张某劳动争议案 解除合同;约定情绪;就业歧视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2518号调解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钟慧

刘昊鹏

法官解说
就本案而言,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被告隐瞒了已婚事实。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肆意约定解除条款,从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予以严格限制。《劳动合同法》第39条、40条和41条明确规定了...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30338号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2518号调解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钟慧,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某。
被告(被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昊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牛元元;人民陪审员:张宝荣、袁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贵;审判员:佘卫刘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本案法律依据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