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有限公司诉京昌豫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管辖地法院;变更管辖;协议管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2906号
审理法官:

高福勇

刘险峰

王磊

代理律师:

赵保生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管辖法院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工业品买卖合同》中的争议管辖条款予以确定,还是按照京昌租赁公司出具的《欠条》中的争议管辖承诺予以确定?
实践中,经常出现合同当事人在主合同约定争议管辖条款后,又通过《补充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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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8327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2906号。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宝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十里堡甲3号A座11F。
法定代表人吴敏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诉人)北京京昌豫诚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七里渠南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保生,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  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福勇;审判员:刘险峰;代理审判员:王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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