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大顺快运(北京)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 保险标的;保险事故;代位求偿权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

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

大顺快运(北京)有限公司

大顺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508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鹏

商维巍

法官解说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此条规定赋予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即财产保险的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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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653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5082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毕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维巍,北京高朋(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大顺快运(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燕,大顺快运(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大顺国际物流(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金薇独任审理。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珊;审判员:种仁辉周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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