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诉孙某、陆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居住权;货币化;补偿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街道劳动服务公司

北京市联运公司

北京市公交集团第六客运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5311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邢军

霍翠玲

李俊晔

法官解说
1、司法实践中居住权益的定位有待明确
在物权法理论中,居住权可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而存在。但是,我国《物权法》并未吸收居住权作为一项法定的物权。
关于居住权益的表述问题,司法实践已经统一明确为居住使用的权利。从上诉案件来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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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10317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5311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街道劳动服务公司退休职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女,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联运公司退休职工,住同刘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女,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公交集团第六客运分公司退休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世奎、代理审判员缪衢、代理审判员张逢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军;审判员:霍翠玲;代理审判员:李俊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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