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1等诉郑某2人格权案 骨灰;自然人;情感因素;协商确定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第二光学仪器厂

北京市化工实验厂

北京市三元热能中心

北京市三元热能中心

北京国林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国林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66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1、诉讼时效抗辩应有证据予以佐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并不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主动审查,本案中被告虽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且举证证明2012年3月20日之前原告已得知父母骨灰被海葬一事,但根据原告陈述,其于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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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959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6647号判决书。
2.案由:人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1,北京市第二光学仪器厂退休职员。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3,北京市化工实验厂退休职员。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4,北京市三元热能中心退休职员。
郑某1的委托代理人:郑某4,北京市三元热能中心退休职员。
被告(上诉人):郑某2,北京国林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程师。
委托代理人:李桂玲,北京国林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重,无业。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龙琨。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国增;代理审判员:何江恒;代理审判员王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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