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诉北京路桥机械厂有限公司通州分厂等案 二倍工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印刷机械研究所

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

北京路桥机械厂有限公司通州分厂

北京路桥机械厂有限公司通州分厂

中交世通重工(北京)有限公司

中交世通重工(北京)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669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宋猛

佘卫

杜琨

法官解说
1. 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二倍工资罚" 赋予劳动者二倍工资请求权以增加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减少其违法行为,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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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975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6693号判决书。
2. 案由
劳动争议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1,无业。
委托代理人:李某2,北京印刷机械研究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鼎鉴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上诉人):北京路桥机械厂有限公司通州分厂。
负责人:张雪,北京路桥机械厂有限公司通州分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1,北京路桥机械厂有限公司通州分厂,职员。
被告(上诉人):中交世通重工(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中交世通重工(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2,中交世通重工(北京)有限公司,法务部职员。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代理审判员:高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猛;审判员:佘卫;代理审判员:杜琨。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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