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某诉北京市朝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商品房交付;交付条件;转移占用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2)二中民终字第1743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实际上因为房屋的质量问题导致延迟入住,而该延迟入住是否能适用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条款。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出卖人出卖人为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所售房屋,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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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朝民初字第21372号。
二审判决书:(2012)二中民终字第17435号。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樊某。
委托代理人:梁鹏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冠儒,男,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静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人员:代理审判员:孙铭溪。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盛蔚,审判员:史伟;代理审判员:李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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