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诉北京禧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案 加班工资;折算;最低工资标准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车尚易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7690号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马国振

法官解说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中已经包括加班费"是否合法有效?
有观点认为,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标准中包括加班工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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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2)通民初字第3269号判决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7690号判决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侗族,车尚易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物流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双桥康惠园2号院3号楼1504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禧天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东下营村。
法定代表人潘世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国振,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芦玉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丰伦,代理审判员高贵刘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9 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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