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丁某2、丁某3不服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案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真实意图;正当程序
案由:
信息、电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103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上述案例的焦点问题是:法院应当如何审查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工作中应当履行的甄别义务,即行政机应当如何甄别申请人的真实意图,行政机关认定的申请事项与申请人真实意图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审查判断。
《条例》实施以来,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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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行初字第2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1031号行政判决书
2. 案由:政府信息公开告知
3. 当事人:
原告丁某(二审上诉人)。
原告丁某2(二审上诉人)。
原告丁某3(二审上诉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丁某之夫。
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杨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2,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干部。
第三人丁某5。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立鹏;代理审判员:胡柳;人民陪审员:王祖铠。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晓畅;审判员:王小浒;代理审判员:霍振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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