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1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工伤认定结论案 工伤认定;同时就业;工作单位;工伤保险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3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原告郑某2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作出认定前需厘清如下问题:
如何认定郑某2的劳动关系?此问题直接决定原告应向何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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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1)东行初字第28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327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非工伤认定结论
3、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郑某1。
委托代理人祝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兴化路9号。
法定代表人张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合约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郑某1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城区人社局)非工伤认定结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受理后,于次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祝某,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某、张某,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迪;代理审判员:刘晓曾玮。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宁;代理审判员:霍振宇蒋慕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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