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行为案 备案行为;形式审查;备案材料
案由:
妨害文物管理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系北京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行为的行政诉讼案件,关于被诉备案行为的性质及其与原告之间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均需探讨。
1.关于被诉备案行为性质的问题。关于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行为的法律依据为:(1)《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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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行初字第268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不服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武楠;人民陪审员:冯俊平、赵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晓畅;审判员:王小浒;代理审判员霍振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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