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房子婚纱摄影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企业名称处理决定案 工商管理;监督管理;企业名称;审查标准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法制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科

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5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1. 本案所涉主体系大众普遍知晓的涉婚纱摄影服务类企业,社会关注度较高,判决结果在社会上会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
提起"紫房子"这个字号,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方面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但是到底哪家企业系最"正宗"的服务主体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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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2)平行初字第1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564号判决书。
2.案由
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紫房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长江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峪口村居民。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纪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路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谷分局登记科科长。
一审第三人北京市紫房子婚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立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赓北京市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成;审判员:胡兰芳;人民陪审员:刘宝。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丽;代理审判员:王小浒蒋慕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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