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案 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止事由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9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已超过申请时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原告申请未超期限。该观点考虑到,《工伤保险条例》确定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其立法原意在于促使劳动者尽快主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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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行初字第3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行终字第93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林峰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柳树甲100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石峰北京市凯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朱军巍;代理审判员:秦齐祺;人民陪审员:贾玉淑。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金丽;审判员:王小浒;代理审判员:蒋慕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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