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某2诉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案 游泳馆;溺水;安全保障责任;国家标准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2)于民一初字第015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谷硕

崔凯

李晓彬

法官解说
本案裁判的关键在于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告作为消费者,到被告经营管理的游泳馆游泳,与被告已经形成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同关系,人身安全应得到保障。被告作为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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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2)于民一初字第01525号判决书。
(二)、案由:生命权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2
委托代理人:李某3。
被告:沈阳诚大新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巴某。
委托代理人:巴某2,男。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谷硕;代理审判员崔凯;人民陪审员李晓彬
(六)、审结时间:2013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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