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2)云刑初字第272号
审理法官:

王文军

杨平华

路伟

代理律师:

李伟

李传胜

法官解说
自首是刑事审判中最常讨论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大大扩张了能够认定为自首的情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我们认为,刑法之所以将自首规定为从轻处罚事由,一方面是考虑到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2)云刑初字第272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张想。
被告人:陈某,男,1971年3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流氓罪,于1988年3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3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2年6月21日被抓获,6月22日被刑事拘留,7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伟、李传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文军;审判员:杨平华;人民陪审员:路伟。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