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12)云新法立民初字第5号。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独任庭法官:审判员:王凯。
(二)诉辨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于2003年3月相识,2004年10月12日在新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0日生育女儿刘1某。双方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原告在婚后发现被告有赌博的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何某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刘1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于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给原告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每周可探视女儿一次;2、现有各自物品归各自所有,被告所产生的债务由被告偿还;3、离婚后原告自行解决住处;4、2006年结婚时的嫁妆和物品归原告所有;5、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三)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3年3月间,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相识谈婚, 2004年10月12日双方自愿到新兴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11月10日生育女儿刘1某。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四)定案结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女儿刘1某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自愿从2012年10月起,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1500元给原告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离婚后,被告每周有一次探视女儿的权利。
四、离婚后,原告自行解决居住,结婚时的嫁妆归原告所有。
五、原、被告各自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自愿负担。
(五)解说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同意对于婚姻关系期间因各自引起的债务由各自承担,这样的协议内容对债权人行使债权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向原、被告任何一方行使债权人,除非原、被告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他们已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原、被告双方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偿还义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有法律约束力。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叶伟燕)
【裁判要旨】本案中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并不能对抗债权人向原、被告任何一方行使债权人,除非原、被告一方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他们已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原、被告双方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偿还义务的约定对债权人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