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受害人过错;过错责任;损害赔偿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2)五民再字第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文华

髙言平

王佩君

法官解说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因送同学双方在打电话时发生争吵,被告持械将原告致伤,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案件起因上,原审原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该承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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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2)五民再字第7号判决书。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诉讼双方
原告于某。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2(系原审被告之父)。
审级:再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华 审判员:髙言平、王佩君。
审结时间:201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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