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彭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网络传销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2) 仁刑初字第18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剑

彭冬梅

刘锋

代理律师:

谷峪

黄新强

陈霞

法官解说
本案中陈某、彭某从主观上希望通过"高回报"和提现时的高额手续费,引诱参与者不断发展下线,从中获取利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同时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客观上本案具备了传销活动"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的两个条件。利用网络进行的传销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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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2) 仁刑初字第187号判决书。
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君良、王桢、代理检察员王红。
被告人陈某,男,生于1970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初中文化,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四川省成都市。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于2012年3月15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谷峪,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某,曾用名彭某2,男,生于1982年11月20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原四川省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2年3月2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抓获,3月27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新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霞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剑;审判员:彭冬梅;代理审判员:刘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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