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江某租赁合同案 转让租赁;合同效力;占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民初字第48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建平

郑敦梁

许友霖

代理律师:

裴乐艳

李华元

林星

法官解说
本案的重点在于对《店面转让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认定,以及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过错问题的认定。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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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2)仓民初字第481号判决书。
2.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裴乐艳,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
委托代理人:李华元、林星,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建平;代理审判员:郑敦梁;代理审判员:许友霖。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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