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故意杀人、贩卖毒品案 故意杀人罪;贩卖毒品罪;以自首论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余刑一终字第0001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钧

徐三庆

肖兵生

法官解说
自首制度是我国刑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旨在通过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理,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而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1)渝刑初字第0042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余刑一终字第00016号裁定书。
2.案由:邱某故意杀人、贩卖毒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易胜。
被告人(上诉人):邱某,化名胡某,男,26岁 ,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无业。
辩护人邹小强,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人员:审判长:肖落根;人民陪审员:郭兆余、郭永红。
二审法院: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人员:审判长:李钧;审判员:徐三庆、肖兵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