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诉张某、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人身损害 和解 赔偿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2)佳前民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郭玺良

隋德鸣

杨文玉

法官解说
本案问题非常典型,即和解协议签署并履行后发现伤残的,能否再行索赔?对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如果当事人调解时,已将可能出现残疾的因素考虑在内,或赔偿范围已涵盖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项目,受害方再行索赔就不应保护;反之,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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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2012)佳前民初字第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宋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关某。
被告佳木斯恒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集团)。
委托代理人张某2,该公司材料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郭玺良、审判员隋德鸣、人民陪审员杨文玉。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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