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犯罪中止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2)全刑初字第51号
审理法官:

蒋虎

梁恩群

王小英

代理律师:

唐坤凤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蒋某的行为只造成被害人邹某的轻微伤,被告人蒋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邹某的死亡后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被告人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对被告人蒋某如何量刑?
(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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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2012)全刑初字第51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于广西全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9日被全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1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全州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坤凤,博辉思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虎;人民陪审员梁恩群、王小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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