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六合区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赔偿案 民事 医疗损害赔偿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民初字第6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明文

谭小欣

程高明

黄洪根

法官解说
根据证据规则所确立的经验法则,运用证据高度盖然性理论,本案能够排除王某1头部外伤是跌跤造成的,可以认定是其在与狗接触时被狗咬伤或抓伤,从而感染狂犬病毒。
六合医院作为王某1首诊医院,在对王某1查体及追问病史时不细致,对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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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2)六民初字第695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工程师,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周某,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职员,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明文,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六合医院),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健康巷9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谭小欣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高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住所地南京市广州路72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黄洪根,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某,男,1980年1月出生,儿童医院医务处副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朱家清
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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