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黄某受贿罪案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分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房建管理开发办公室

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

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

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房屋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275号
审理法官:

覃芳

韦瑞东

黄添芝

代理律师:

贺超美

彭超

李华维

法官解说
本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陶某、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罪或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被告人陶某、黄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理由:1、被告人陶某、黄某虽然为国有企业合同制聘用人员,但二人均在公司中担任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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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刑初字第275号
2.案由:陶某、黄某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铁文。
被告人陶某,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县,汉族,研究生学历 ,原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房建管理开发办公室主任,住南宁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贺超美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超广西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县,汉族,大学文化,原广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房屋建设开发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住南宁市。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2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华维,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芳;审判员:韦瑞东;人民陪审员:黄添芝。
6.审结时间:201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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