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辽宁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民事 商品房预售合同 欺诈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兴城市人民法院(2012)兴民三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宝柱

李旭东

吴越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新兴的房屋交易方式大量出现于近年来的房屋交易中。由于此类销售方式的特殊性,购房者往往仅凭沙盘模型、效果图甚至销售人员的介绍就草草地签订预购协议或者购房合同,对房屋实际情况往往不了解。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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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兴城市人民法院(2012)兴民三初字第013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世英系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锦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战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于某,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宝柱;代理审判员李旭东;代理审判员吴越。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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