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史某等城市公交运输合同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鹤岗市南山区大力士牛冷饮店

鹤岗市律通法律服务所

鹤岗市司法局

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张所江

周宏海

刘涛

法官解说
由于本案涉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原告在发生车祸后可对侵权或违约之诉进行选择,本案原告虽选择客运合同违约之诉,但本案的实质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被告史某、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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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9号。
2、案由:运输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南山区大力士牛冷饮店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同良,女,鹤岗市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陈某2,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唐某,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1938年5月6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司法局退休干部。
被告史某,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常某(史某之妻),女,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职务经理。
地址鹤岗市工农区北红旗路58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2,男,195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鹤岗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科科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所江;审判员:周宏海;审判员:刘涛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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