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第八师一四二团第一中学等教育机构责任案 监护人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学校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下野地垦区新安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损害赔偿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兵八民一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未成年人在学校学习期间遭受的人身损害后,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的范围,是学生家长和教育部门所关心的重要问题。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学生之间在学校的伤害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一四二团一中是否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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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1)下民初字32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兵八民一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潘某(被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潘某2(潘某之父)。
被告:汪某(被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汪某2(汪某之父)。
被告(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第八师一四二团第一中学。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某,该中学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谭飞建,新疆下野地垦区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雷红伟;代理审判员:董春芬;人民陪审员:郭义全。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娄战英;审判员:孟令海周冬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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