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八师石河子总场地面施工损害责任案 施工人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石河子总场蔬菜公司土地

石河子总场蔬菜公司土地

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

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损害赔偿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兵八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宋冰

李莉

赵政

代理律师:

苏永瑞

安文江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焦点问题:
1.被上诉人对自身的损伤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减轻上诉人的赔偿责任的问题。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自身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而上诉人在事发时已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因此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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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1)石民初字第178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兵八民一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苏某,女, 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石河子总场蔬菜公司土地承包户。
委托代理人:姜某(系苏某之夫),男, 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石河子总场蔬菜公司土地承包户。
委托代理人:苏永瑞,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八师石河子总场,住所地:石河子市石河子总场北泉镇。
法定代表人:孟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安文江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军;人民陪审员:蔡文英、舒英。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冰;审判员:李莉;代理审判员:赵政。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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