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立功;查证属实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裁定驳回
文书字号:
凭祥市人民法院(2012)凭刑初字第4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米阳东

刘日凭

韦建才

代理律师:

江宗立

黄可权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只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由于根据全案证据材料不能认定周某有犯罪行为,所以刘某配合警方抓捕周某就不能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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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凭祥市人民法院(2012)凭刑初字第40号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莫宏。
被告人刘某,女,1955年11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壮族,初中文化,商人,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因本案于2011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辩护人江宗立,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可权广西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米阳东;审判员刘日凭;人民陪审员韦建才。
6、审结时间:2012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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