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间接故意;既遂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上字第533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存在以下三个较大的争议焦点:一、张某释放天然气是以自杀为目的,并不希望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形成亦不希望爆炸后果发生,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张某后来实施了关闭天然气阀门及开窗通风的行为,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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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13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上字第5333号裁定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雪鹏。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于2012年7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白斌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赵小峰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贺贝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刘卫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春光;人民陪审员:周海燕凌国军。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文伟;代理审判员:吴海地周维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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