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吴某盗窃案 盗窃罪;单位犯罪;共同犯罪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上字第5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覃家祥

黄伯康

法官解说
本案的分歧焦点:一是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盗窃罪?二是本案是既遂还是未遂?三是本案是法人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关于被告人李某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对2011年6月22至23日偷运木材的行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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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8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上字第56号裁定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杰华。
被告(上诉人):李某,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于2011年6月28日因本案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覃家祥,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于广西上林县,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钦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黄伯康,广西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震;人民陪审员:张文强、劳景权。
二审法院: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玉强;审判员:秦平生黎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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