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某强奸案 强奸罪;轮奸;既遂;未遂
案由:
强奸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强奸 轮奸 既遂 未遂
文书字号: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上字第6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张燕

贺菁

夏桂方

代理律师:

丁兆娟

李广波

法官解说
该案例涉及轮奸情节认定问题。在二人共同强奸一名妇女时,构成强奸罪没有异议,但在一人既遂,一人未遂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具有轮奸情节,司法界及理论界存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认定具有轮奸情节,只能认定二人属于强奸罪的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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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1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刑上字第62号裁定书。
(二)案由:强奸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费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郝晓霞。
被告人(上诉人):聂某,男,1992年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费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费县。
辩护人:丁兆娟、李广波,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进;审判员:林蕾;人民陪审员:王星君。
二审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燕;审判员:贺菁;代理审判员:夏桂方。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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