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诈骗案 利用职务之便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办公室房政科

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2)刑二初字第01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单吉伟

苗东

唐修荣

代理律师:

朱珊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王某在2011年2月份之前,在建湖县房管所为二手房过户申请人收件受理的工作职务之便,采用虚假的完税凭证骗取国家税金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有很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贪污罪,理由是:201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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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2)刑二初字第0125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静
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11月27日生,汉族,建湖县人,高中文化,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管理办公室房政科副科长。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建湖县公安局监视居住,5月4日被刑事拘留,6月10日经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湖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珊,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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