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等人盗伐林木案 盗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明知
案由:
盗伐林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本儒

梁绍萍

梁仁滨

代理律师:

谢钻

张振龙

法官解说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定性问题,即本案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还是盗伐林木罪?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1、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此观点认为,野生香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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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伐林木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朝升
被告人张某1
辩护人谢钻,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福年,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张某2
辩护人张振龙,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永发,广西金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本儒;代理审判员:梁绍萍;人民陪审员:梁仁滨。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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