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故意伤害案 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丹阳市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自首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自动投案"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丹阳市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155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聂翔。
被告人王某,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1年8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委托辩护人:巢永辉江苏运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东升;人民陪审员:刘建瑛宋金凤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2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