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盗窃案 盗窃罪 入户盗窃 客体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2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苏丹丹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为被告人陈某1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920元,未达较大标准,是否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该修正案中关于入户盗窃的规定,是否仍需以"数额"和"次数"为标准?
对此争议,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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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204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国荣。
被告:陈某1,(曾用名陈某2、陈某3),男,1989年9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苏丹丹。
6.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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