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某1、阳某2抢劫案 抢劫罪;刑事证明;书证;言词证据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2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个普通的抢劫案,控辩双方的分岐焦点主要是对部分事实的指控证据能否采信。
首先对抢劫被害人金××中国建设银行卡后,从卡内取走人民币5000元现金这一事实的指控证据进行分析。指控这一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金××的陈述这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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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216号判决书。
(二)案由:抢劫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志恒。
被告:阳某1,男,23岁,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6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国生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2,男,19岁,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6月25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荣广西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汪建林;人民陪审员:杨秀爱丁建英
(六)审结时间: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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