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罪;诈骗;财产犯罪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42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夏立军

薛丽

赵成新

代理律师:

王英连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合同诈骗罪: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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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2)刑初字第428号判决书。
(二)案由:合同诈骗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青松、张京明。
被告人:刘某,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沂水县。2012年1月2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英连,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夏立军;审判员:薛丽、赵成新。
(六)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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