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贪污案 贪污罪 从事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车辆段怀化检修车间

怀化市鹤城法律服务所

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车辆段怀化检修

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

南京师范学院

文书字号: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2)刑字第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钟奇峰

唐柳松

武晨

代理律师:

向刚球

法官解说
衡量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应该看身份,不唯身份,重在考量是否从事公务。“从事公务”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根本依据。成都铁路运输中院及分检《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企业中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案件认定犯罪主体...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2)刑字第15号判决书
(二)案由:贪污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黄保利、符凌云。
被告人潘某,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怀化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车辆段怀化检修车间计工员,住怀化市。2012年3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
辩护人朱大庆,怀化市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彭某1,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株洲车辆段怀化检修车间主任,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2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向刚球,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彭某2,南京师范学院学生,被告人彭某1女儿。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奇峰;审判员 唐柳松、武晨
(六)审结时间:201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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