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众 金融秩序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缪启

李艳

林泽霖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如下:
1、本案被告人郑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额及造成会员损失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造成24名会员经济损失人民币4963511元。经查,本案确认的26名会员中,仅有18名会员就存...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安市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建华。
被告人郑某,女,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安市阳头电机电器城,户籍地:福安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缪启;审判员:李艳;人民陪审员:林泽霖。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